(2017)苏01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仇二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二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33号罪犯仇二平,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扬广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二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仇二平等人未退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12128号、(2014)宁刑执字第7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仇二平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仇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仇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仇二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变更为监狱表扬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需继续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仇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需继续履行退赃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二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