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霏与许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霏,许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791号原告:马霏,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许华华,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马霏与被告许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华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2月份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20万元,并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26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马霏多次催讨,被告许华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霏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许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