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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国军诉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95号原告:陈国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缺席)。原告陈国军与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矿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鑫矿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日鑫矿业立即给付工资8824.4元。事实与理由:陈国军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在日鑫矿业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日鑫矿业共拖欠工资8824.4元,要求日鑫矿业支付此工资。日鑫矿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日鑫矿业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陈国军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国军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在日鑫矿业上班,日鑫矿业共拖欠其工资8824.4元。陈国军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日鑫矿业未向陈国军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陈国军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日鑫矿业应给付陈国军工资882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国军工资882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