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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先钧与被执行人袁旭东、陈天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先钧,袁旭东,陈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号申请执行人:方先钧。被执行人:袁旭东。被执行人:陈天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先钧与被执行人袁旭东、陈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旭东名下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旭东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掇刀沿渠路(中)X号X幢XX号房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