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王敬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香,王敬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100号原告:王爱香,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来,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原告王爱香与被告王敬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香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伙食补助、护理费、伤残赔偿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敬来驾驶的王怀涛所有的鲁F×××××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与原告在诉状中所起诉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名称不符,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戚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