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成坤诉曾建、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坤,曾建,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1393号原告:吴成坤,男,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男,汉族。被告:苏丹,女,汉族,系被告曾建之妻。原告吴成坤与被告曾建、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成坤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建、苏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按月息2%利率计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建、苏丹未答辩。本院经缺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建于2016年6月因购买装载机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分期向被告曾建支付了借款9.45万元;被告曾建于2016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张,协议中约定2017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万元;同时约定,若逾期未按时归还上述款项,由欠款人向债权人承担总欠款15%的违约金。另查明,被告曾建与被告苏丹于2014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现该借款已逾期,被告曾建未向原告偿还3万元,原告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曾建因购买装载机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还经查属实,被告曾建与被告苏丹于2014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建、苏丹共同偿还;逾期未按时归还借款,由二被告按约定承担3万元借款15%的违约金。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吴成坤要求被告曾建、苏丹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约定承担3万元借款15%的违约金及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吴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建、苏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成坤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违约金(按原、被告约定的3万元借款15%计付);二、原告吴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曾建、苏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