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霍某1与霍某2、霍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1,霍某2,霍某3,霍某4,霍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460号原告霍某1,男,汉族,1963年0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霍某2,女,汉族,住开封市。被告霍某3,女,汉族,住开封市赵屯路西苑D区。第三人霍某4,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第三人霍某5,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1诉被告霍某2、霍某3,第三人霍某4、霍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某1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