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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霍某1与霍某2、霍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1,霍某2,霍某3,霍某4,霍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460号原告霍某1,男,汉族,1963年0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霍某2,女,汉族,住开封市。被告霍某3,女,汉族,住开封市赵屯路西苑D区。第三人霍某4,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第三人霍某5,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1诉被告霍某2、霍某3,第三人霍某4、霍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某1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