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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燕雅、庞钰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雅,庞钰函,庞伯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潘燕雅,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庞钰函,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庞伯汀,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燕雅与被执行人庞钰函、庞伯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另案中正处置被执行人庞伯汀的房屋,且已赶赴车辆管理机构查封了被执行人庞伯汀的车辆,但该车辆暂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庞伯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庞钰函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