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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娜、崔建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娜,崔建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12号申请人夏娜,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崔建伟,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负责人王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迷娜,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夏娜、申请人崔建伟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娜与申请人崔建伟、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夏娜、申请人崔建伟各项费用共计65000(陆万伍仟)元,于2017年4月16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