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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辉、陈丽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辉,陈丽洪,叶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丽洪,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叶小玲,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辉与被执行人陈丽洪、叶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丽洪、叶小玲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陈丽洪、叶小玲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395元、执行费17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为此,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