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作规与姜然子、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规,姜然子,党琦,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88号原告:徐作规,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姜然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党琦,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党金,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徐作规与被告姜然子、党琦、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徐作规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作规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徐作规负担。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