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685号原代:芮家桂,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85902235。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被告: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324358Q。法定代表人:张陶。原告芮家桂诉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阳、人民陪审员刘虹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翔人民审判员  刘虹人民陪审员  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