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法清与黄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法清,黄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201号原告:魏法清,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被告:黄付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原告魏法清与被告黄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魏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法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魏法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