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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法清与黄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法清,黄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201号原告:魏法清,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被告:黄付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原告魏法清与被告黄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魏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法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魏法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