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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1454号原告: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法定代表人:聂宪明,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伟,系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单知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栾川旅游产业区”)与被告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川旅游产业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嘉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栾川旅游产业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所签订的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因违约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145亩的土地征迁,将土地征迁后交给被告进行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项目建设并协助被告取得土地使用证,项目计划投资800,000,000元,用于建设会展中心、酒店、写字楼、商住综合楼,被告为了保证履约,向原告支付了项目履约保证金,双方并商定该保证金在土地达到出让条件后转土地出让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实施土地征迁的具体工作,原告及相关政府部门经多方努力,按约将土地顺利征迁并进行了具体的配套管网、附属设施投资,目前原告在该土地上实际投资近30,000,0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即进场进行项目施工,被告在履约期间,由于资金链断裂,2014年年底项目停工,被告的工作人员及建筑施工人员陆续撤离现场,经原告无数次催促,目前无任何复工希望,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目前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催促不履行合同也没有向原告提供足够的履约保证,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所签订的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判决被告给付因违约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0元。被告亿嘉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1份、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1张、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张、原被告代表于2013年9月30日草签《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1份、栾川县万春生态园有限公司拟确认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栾川县万春生态园补偿项目、领款收据和民丰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各4张、银行承兑汇票1张,计附属物赔偿12,500,000元。二、栾川县庙子镇秋喜黑猪特种养殖合作社拟进行拆迁项目所涉及的该合作社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领款收据6张,民丰银行转账支票存根4张,计赔偿2,522,998.40元。三、栾川县庙子镇高崖头村15户拆迁补偿汇总表1张,领款收据21张,银行承兑汇票1张,民丰银行转账支票存根21张,计附属物赔偿4,081,067.27元。四、栾川县庙子镇人民政府与洛阳环艺园林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1份,领款收据5张,银行承兑汇票7张,民丰银行电汇凭证2张,民丰银行转账支票存根3张,计赔偿12,445,622元。五、栾川会展中心项目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六、亿嘉栾川会展中心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展位为1000个;中原旅游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已举办展会的展位价格2500元。七、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关于庙子镇高崖头村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栾政土【2014】47号。八、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托书2014—09号。九、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栾国土(2014)10号)。十、栾聚【2015】42号《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通知》文件。十一、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函。十二、栾聚【2015】46号《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亿嘉集团“十里画廊项目发展计划书”的回复》文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145亩的土地征迁,将土地征迁后交给被告进行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项目建设,并协助被告取得土地使用证,项目计划投资8亿元,用于建设会展中心、酒店、写字楼、商住综合楼。其中会展中心的所有权归被告,但原告可每年无偿使用两次举办展会,设计方案展位为1000个,并约定2015年4月交付使用,被告为了保证履约,向原告支付了项目履约保证金,双方并商定该保证金在土地达到出让条件后转为土地出让金。另,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一)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实施土地征迁的具体工作,原告及相关政府部门经多方努力,按约将土地顺利征迁并进行了具体的配套管网、附属设施投资,并协调将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即进场进行了部分项目施工,由于资金链断裂,被告未对土地出让进行摘牌,2014年年底项目停工至今,经原告无数次催促复工无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为履行合同进行土地拆迁,先期赔偿支出31,549,687.40元,至开庭之日按商业银行1分利息计算产生利息损失10,119,699.30元,及因会展中心延期交付而产生间接损失5,000,000元(按中原旅游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前两年实际举办情况以500个展位计算,500个×2500元/个×2次/年×2年),利息及会展中心两项损失达15,119,669.30元,后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土地征迁、配套管网、附属设施投资等义务,被告资金链断裂,经原告多次催促,复工无望,停工已近四年,合同无法顺利进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8,000,0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县旅游商品会展中心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二、被告亿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损失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000元,余款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高占京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