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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与彭金钊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泗水四和矿石加工厂,彭金钊,彭继安,咸立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法定代表人:刘思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四和矿石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法定代表人:彭金钊,经理。原审被告:彭金钊,男,汉族,l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审第三人:彭继安,男,汉族,1955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审第三人:咸立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泗水四和矿石加工厂、原审被告彭金钊、原审第三人彭继安、咸立强因合同纠纷一案,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22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泗水钰锋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被告彭金钊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注册地虽然为山东省泗水县,但其在2007年6月就不再经营,并且其办事机构也不复存在。被上诉人的投资人彭金钊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有利节省诉讼成本。3、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全案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公告送达,致使被上诉人重新获得了答辩权。4、原审法院在违法公告送达后,对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然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泗水四和矿石加工厂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1月24日,上诉人诉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铁矿山及矿石加工设备转让给上诉人。故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系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