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行长。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769279792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4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840467-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3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暨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云敏,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4937516.6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3002室、3007室;思明区湖滨南路275号201、202、203、204、205单元;思明区湖滨南路279号103、104、105、202、203、204、205、206、207单元的不动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且均无益处分。此外,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亦未能提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