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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丰与潘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丰,潘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28号原告:潘丰,男,土家族,1973年02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被告:潘顺兵,男,汉族,1975年05月0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本院在审理潘丰与潘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丰在本案宣判前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丰负担。审判员  胡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