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利辉与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辉,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54号原告:王利辉,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代表人:鹿馨月,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利辉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拉煤灰款162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雇佣王利辉为其拉煤灰,每日700元。王利辉从2014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给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拉煤灰,总价款51000元。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已给付34800元,尚欠款16200元。2016年11月8日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给王利辉出具欠条一份。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王利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王利辉给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拉煤灰。2016年11月8日,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给王利辉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人民币16200元,事由51817运费王利辉”。王利辉在庭审时称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春节前偿还62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王利辉提交的给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据及王利辉在法庭陈述,可以确认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拖欠运费10000元的事实,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王利辉运费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王利辉运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王利辉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