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许峥与许建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峥,男,生于1977年4月9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建芝,女,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许峥因与被申请人许建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10民终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契约���原件,目的是以假乱真、规避鉴定,侵吞申请人的房产。且《契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二审判决书论理部分将“被上诉人许峥”写为“上诉人许峥”,称谓错误。有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许建芝请求《契约》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即: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见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四、合同标的明确具体。再审申请人许峥提出争议的房屋买卖《契约》,虽属复印件,但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许峥再审申请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认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申请人许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其申请再审提出的二审判决在论理部分将当事人称谓写错,二审已在判决送达后,发现此瑕疵,并裁定作出了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