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正迪、邱松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迪,邱松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迪,男,汉族,1940年9月23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邱松泉,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迪与被执行人邱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正迪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