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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5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易振宇与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振宇,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兰,刘松,童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易振宇。被执行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洪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兰。被执行人刘松。被执行人童国发。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振宇与被执行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兰、刘松、童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兰于198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29日协议离婚,李国兰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产生于陈萍与被执行人李国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兰前妻陈萍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号5-7-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硚口不动产第xxxx号)、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6号江景时代2-3-501号房屋、武汉市汉阳区九龙仓月湖b地块2栋17层2号房屋、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2号楼商铺、武汉市硚口区新火路54号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兰前妻陈萍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号5-7-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硚口不动产第xxxx号)、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6号江景时代2-3-501号房屋、武汉市汉阳区九���仓月湖b地块2栋17层2号房屋、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2号楼商铺、武汉市硚口区新火路54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