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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张彪、张柏花、韩春江、韩淑侠、徐明友、韩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张彪,张柏花,韩春江,韩淑侠,徐明友,韩庆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杜世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绍江,职工。被告:张彪,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柏花,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韩春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韩淑侠,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徐明友,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韩庆云,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万发镇张家店村*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告张彪、张柏花、韩春江、韩淑侠、徐明友、韩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彪、张柏花、韩春江、韩淑侠、徐明友、韩庆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彪、张柏花、韩春江、韩淑侠、徐明友、韩庆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