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257谢长海与张根、路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海,张根,路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57号原告:谢长海,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根,男,汉族,1985年1月20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路芇,女,汉族,1985年3月7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谢长海与被告张根、路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谢长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长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