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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290李小陆与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陆,黄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290号原告:李小陆,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黄郑,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李小陆与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小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陆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陆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小陆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