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290李小陆与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陆,黄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290号原告:李小陆,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黄郑,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李小陆与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小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陆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陆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小陆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