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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天皓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天皓,男,1989年6月6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2年1月5日、2013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300元、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皓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天皓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天皓在吸毒人员吴某某家中,两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吴某某以给朋友买毒品为由,向杨天皓购买了100元毒品(半粒麻古、一小包冰毒,重约0.4克),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杨天皓支付毒资人民币100元;2、2016年11月28日19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天皓,称其要购买50元钱毒品(五分之一粒麻古、一小包冰毒,重约0.3克),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杨天皓毒资人民币30元钱,之后二人在武陵区新二村附近交易,吴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20元钱;3、2016年11月30日22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天皓,称其要购买毒品,后杨天皓到吴某某家中,吴某某要购买200元毒品,因杨天皓手中毒品不足,遂离开吴某某家中准备筹齐吴某某所需毒品,刚出门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天皓身上查获白色透明袋装麻古疑似物一包(半粒),经称重净重0.08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白色塑料袋装冰毒一包,经称重净重0.36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杨天皓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上线许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天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归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136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皓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天皓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天皓在第三次贩卖毒品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天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天皓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天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苏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