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林、邱燕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林,邱燕梅,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32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东坡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5095265XC(1-1)。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林,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邱燕梅,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602室。法定代表人:方红卫,公司董事长。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林、邱燕梅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