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与亚合甫江·热合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热曼古力&middot,依布拉音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86号起诉人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女,维吾尔族,1993年出生。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的起诉状。起诉人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3.诉讼费由自己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7月16日,被告亚合甫江·热合曼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新疆乌鲁克监狱,故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库车县人民路萨克萨克四巷白尼艾热克二弄9号,亚合甫江•热合曼于2015年1月9日送至新疆乌鲁克监狱服刑,系监禁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对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努热曼古力•依布拉音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嫒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