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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安丰灵建、郭斌、李晓伟、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安丰灵,郭斌,李晓伟,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安丰灵,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斌,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晓伟,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科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涛,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科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丰灵、郭斌、李晓伟、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的存款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的存款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楚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