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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红红与林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红,林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28号原告:黄红红,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鸿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华,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炳文,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红诉与被告林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红红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