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红红与林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红,林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28号原告:黄红红,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鸿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华,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炳文,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红诉与被告林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红红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