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恢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锋与程效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程效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程效朋,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李锋申请执行程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效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效朋有别克牌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苏A****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程效朋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苏A****6)。扣押期限2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