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执异4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并委托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共同保管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称,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并没有判决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任何给付义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委托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共同保管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严重影响了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撤销(2016)云执24号财产保管委托书。同时,为保护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暂缓对冻结股权的拍卖,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本院查明,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并购款32918712.4元及相应违约金。由于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6)云执24号财产保管委托书,委托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共同保管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本院另查明,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且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并无不当。异议人暂缓对冻结股权的拍卖,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本院查封的是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公司的股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资产,因此,本院委托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共同保管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委托保管会对云南兴棱矿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故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执24号财产保管委托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运恒审判员 冯华& # xB;审判员 马 宝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春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