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冯子君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冯子君,鹤壁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让,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赵云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余秀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子君,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城君,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鹤壁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03号。负责人孙志强,该分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刘慧敏,主任科员。上诉人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因与被上诉人冯子君、原审被告鹤壁市工商局行政管理专业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工商局的副职负责人赵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秀清,被上诉人冯子君的委托代理人李城君,原审被告专业分局的副职负责人刘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孙领作为鹤壁市创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工商登记的具体经办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与公司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长付审 判 员 任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瑾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