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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国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国君,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盲,泥水工,家住浙江省兰溪市。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29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国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浙07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章国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章国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国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国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国君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唐 骥审 判 员  曹益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