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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238号王亚丽:你因诉西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19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西峡县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治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与管辖权;你于2015年10月9日会同庞定三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的事实,有你的陈述、同行其他信访人员的陈述、驻京值班人员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与庞定三等人在该区域走访、聚集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西峡县公安局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你进行处罚,并不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显失公正的情形。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