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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振忠与贺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忠,贺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2号原告:刘振忠,男,汉族,1975年5月2日生,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江涛,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振忠与被告贺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