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第2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广武与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武,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第22402号原告:刘广武,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智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董事长。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董事长。原告刘广武与被告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腾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