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第2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广武与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武,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第22402号原告:刘广武,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智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董事长。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董事长。原告刘广武与被告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腾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