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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天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905号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洲,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志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彬,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施敏,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石河子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栋,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员,住石河子市。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任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