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长城街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