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吴美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吴美灵,陈鸿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广场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56883360。负责人吕跃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燕红,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吴美灵,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鸿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2899号裁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人民币142529.93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债权人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日万分之六乘以系数0.6,罚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和代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39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38元,但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美灵有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鸿真、吴美灵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被执行人陈鸿真有址在南安的房产,上���房产被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2206号]先行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届时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可依法参与分配;2、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2017年3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吴美灵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5元,因上述扣划款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及(2016)闽0583执2206号案件部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暂未能受偿。现查无被执行人吴美灵、陈鸿真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