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辛彦伟与侯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彦伟,侯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766号原告:辛彦伟,男,生于1960年12月19日,汉族,住凤翔县。被告:侯建东,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彦伟与被告侯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彦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彦伟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