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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与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乐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72号原告: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住所地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经营者:吴锋,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裔晨(系吴锋儿子),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乐建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与被告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