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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丽娜与段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娜,段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5号原告:曹丽娜,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段红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娜与被告段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娜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詹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