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丽娜与段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娜,段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5号原告:曹丽娜,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段红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娜与被告段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娜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詹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