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秋利与马全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利,马全林,马国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全林。原审第三人:马国江(马全林之子)。上诉人李秋利因与被上诉人马全林、原审第三人马国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秋利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秋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秋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上诉人李秋利已预交),减半收取2180元,由上诉人李秋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剑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马述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恒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