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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钱杨洪、郑月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杨洪,郑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6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杨洪,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美(系钱杨洪之妻),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江,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月华,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钱杨洪因与再审申请人郑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钱杨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良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