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长升与张金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升,张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升。被执行人:张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升与被执行人张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书记员  季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