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执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崔晓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崔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被执行人崔晓华,男,住山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执29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6日向被执行人崔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晓华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xxxx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纪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