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155号申请人:陈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李某,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庆尚南道。申请人陈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申请称:李某与陈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堤川支院作出2016第367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堤川支院对李某与陈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第367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李某与陈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堤川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67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堤川支院2016第367号确认书。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