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拘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蒲常廷行政非诉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常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青0122执拘53号被拘留人蒲常廷,男,1966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蒲常廷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蒲常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蒲常廷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