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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友才与重庆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友才,重庆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691号申请执行人杜友才,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449号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58995Y。法定代表人:杨栋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友才与被执行人重庆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6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有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查询信息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杜有才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6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