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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何春莲,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5,减半由原告杜某承担3192.5元。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苗晓玲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